第四章 木作工程
说明
一、门、窗制作安装
1、本章编制了一般木门窗制、安及成品门框扇的安装,制作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
2、本章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小种,分别乘以下系数。木门窗制作人工和机械费乘系数1.30,小门、窗安装人工乘系数1.15。
3、本章木材小种划分如下:
一类 |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
二类 | 白松、杉木(方杉、冷杉)、杨木、铁杉、柳木 |
三类 | 青松、黄花松、秋子松、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桢楠、润楠)、柚木、樟木、山毛榉、栓木、白木、云香木、枫水 |
四类 |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柳桉、华北榆木、核桃楸、克隆、门格里斯 |
4、木材规格是按已成型的两个切面断规格料编制的,两个切断面以前的锯缝损耗按总说明规定应另外计算。
5、本章中注明的术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断面刨光损耗:一面刨光加,两面刨光加,圆术按直径增加。
6、本章中的小材是以白然干燥条件下的本材编制的,需要烘干时,其烘干费刚及损耗有各市确定。
7、本章中门、窗框扇端面除注明者外均是按苏J73-2常用项目的III级断面编制的,其具体取定尺寸见下表:
门窗 | 门窗类型 | 边框断面(含刨光损耗) | 扇立面梃断面(含刨光损耗) | ||
定额取定断面 | 截面积 | 定额取定断面 | 截面积 | ||
门 | 半截玻璃门 | 55×100 | 55 | 50×100 | 50 |
冒头板门 | 55×100 | 55 | 45×100 | 45 | |
双面胶合板门 | 55×100 | 55 | 38×60 | 22.8 | |
纱门 |
|
| 35×100 | 35 | |
窗 | 平开窗 | 55×100 | 55 | 45×65 | 29.25 |
纱窗 |
|
| 35×65 | 22.75 |
设计框、扇断面与定额不同时,应按比例换算。框料以边框断面为准(框裁口处如为钉条者,应加贴条断面),扇料以立梃断面为准。换算公式如下:
(设计断面积(净料加刨光损耗)/定额断面积)×相应项目定额材积或
(设计断面积一定额断面积)×相应项目框、扇每增减1Ocm2的材积
上式断面积均以10m2为计量单位。
当木门窗框料、扇料设计断面与定额取定断面不同时,也可以按照下表增加(或减少)定额中普通成材的数量。
计量单位:10m2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单位 | 木材断面每增减10cm2 | |
框料 | 扇料 | |||
1 | 无腰单扇玻璃窗 | m3 | 0.065 | 0.062 |
2 | 有腰单扇玻璃窗 | m3 | 0.064 | 0.065 |
3 | 无腰双扇玻璃窗 | m3 | 0.041 | 0.069 |
4 | 有腰双扇玻璃窗 | m3 | 0.045 | 0.075 |
5 | 无腰多扇玻璃窗 | m3 | 0.034 | 0.071 |
6 | 有腰多扇玻璃窗 | m3 | 0.038 | 0.073 |
7 | 无腰单扇半截玻璃窗 | m3 | 0.030 | 0.050 |
8 | 无腰双扇半截玻璃窗 | m3 | 0.020 | 0.055 |
9 | 有腰单扇半截玻璃窗 | m3 | 0.033 | 0.048 |
10 | 有腰双扇半截玻璃窗 | m3 | 0.023 | 0.051 |
11 | 无腰单扇三冒头镶极门 | m3 | 0.030 | 0.042 |
12 | 无腰双扇三冒头镶板门 | m3 | 0.022 | 0.051 |
13 | 有腰单扇三冒头镶板门 | m3 | 0.033 | 0.041 |
14 | 有腰双扇三冒头镶板门 | m3 | 0.024 | 0.046 |
15 | 无腰单扇胶合极门 | m3 | 0.029 | 0.082 |
16 | 无腰双扇胶合板门 | m3 | 0.019 | 0.082 |
17 | 有腰单扇胶合板门 | m3 | 0.032 | 0.081 |
18 | 有腰双扇胶合板门 | m3 | 0.024 | 0.085 |
8、胶合板门的基价是按四八尺(1.22×2.44m)编制的,剩余的边角料残值已考虑回收,如建设单位供应胶合板,按两倍门扇数量张数供应,每张裁下的边角料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但残值回收取消)。若使用三七尺(0.91×2.13m)胶合板,定额基价应按括号内的含量换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的胶合扳边角料残值回收值。
9、普通木门窗均包括了普通五金配件费用,但未包括装锁等特殊五金的费用,如发生时,应按本蕈相应定额项目套用。
10、成品门窗价格中均已包含五金与玻璃费用,实际未包含在内时,应另行计算。
11、设计门窗玻璃,品种、厚度与定额不符,单价应调整,数量不变,定额中为普通平板玻璃。
二、本定额中的木龙骨、金属龙骨是按面层龙骨的方格尺寸取定的,其龙骨、断面的取定如下:
1、木龙骨断面搁在墙上人龙骨50×70mm,中龙骨50×50mm,吊在混凝士板下,大、中龙骨50×40mm。
2、U型轻钢龙骨规格尺寸的取定,见下表:
类型 | 名称 | 高×宽×厚 |
上人型 | 大龙骨 | 60×27×1.5 |
中龙骨 | 50×20×0.5 | |
小龙骨 | 25×20×0.5 | |
不上人型 | 火龙骨 | 60×27×1.2 |
中龙骨 | 50×20×0.5 | |
小龙骨 | 25×20×O.5 |
设计与定额不符,应按设计的长度用量加下列损耗调整定额中的含量:
木龙骨6%;轻钢龙骨6%。
三、天棚的轻钢龙骨分为简单、复杂型两种:
简单型:是指每间面层在同一标高的平面上。
复杂型:是指每问面层不在同一标高的平面上,其高差在lOOmm以上(含lOOmm),但必须满足不同标高的少数面积占该间面积的15%以上。
四、天棚吊筋、龙骨与面层应分开计算,按设计套用相应定额。
本定额金属吊筋是按膨胀螺栓连接在楼板上考虑的,每付吊筋的规格、长度、配件及调整办法详见天棚吊筋子目,设计吊筋与楼板底面预埋铁件焊接时也执行本定额。吊筋子目适用于钢、木龙骨的基层。
设计小房间(厨房、厕所)内不用吊筋时,不能计算吊筋项目,并扣除相应定额中人工含量0.67
工日/10m2。
五、本定额轻钢龙骨是按双层编制的,设计为单层龙骨(大、中龙骨均在同一平面上)在套用定额应扣除定额中的小(付)龙骨及配件,人工乘系数0.87。其他不变,设计小(付)龙骨中用中龙骨代替时,其单价应调整。
六、胶合板面层在现场钻吸音孔时,按钻孔板部分的面积,每10m2增加人工0.64工日计算。
七、木质骨架及面层的上表面,未包括刷防火漆,设计要求刷防火漆时,应按第二册第六章相应子目计算。
八、定额中构件中除注明者外,均以刨光为准,刨光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定额中木料为毛料。
九、定额中的木材以自然干燥为准,如需烘干时,其费用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