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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

第二十二章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 


说明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以内;层数指地面以上建筑物的高度。

2、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在我省调整后的国家工期定额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运输、一次安装、拆卸、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施工塔吊与电梯基础、施工塔吊和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单独计算。

3、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檐高层数两个指标界定的,只要其中一个指标达到定额规定,即可套用该定额子目。

4、一个工程,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檐口高度(层数),使用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时,定额不作调整;使用不同垂直运输机械时,应依照国家工期定额规定结合施工合同的工期约定,分别计算。

5、当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比例调整定额含量。本定额按卷扬机施工配两台卷扬机,塔式起重机施工配一台塔吊一台卷扬机(施工电梯)考虑。

6、檐高3.60m内的单层建筑物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7、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m的一层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8、预制混凝土平板、空心板、小型构件的吊装机械费用已包括在本定额中。

9、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板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部分预制,按现浇框架乘系数0.96

10、柱、梁、墙、板构件全部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框剪结构按现浇框架执行;筒体结构按剪力墙(滑模施工)执行。

11、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柱,预制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12、单独地下室工程项目定额工期按不含打桩工期自基础挖土开始考虑。

13、当建筑物以合同工期日历天计算时,在同口径条件下定额乘以下系数:

      1  (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    合同工期日历天)  / 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

未承包施工的工程内容,如打桩、挖土等的工期,不能作为提前工期考虑。

14、混凝土构件,使用泵送混凝土浇注者,卷扬机施工定额台班乘系数0.96;塔式起重机施工定额中的塔式起重机台班含量乘系数0.92

15、建筑物高度超过定额取定高度,每增加20m,人工、机械按最上两档之差递增。不足20m者,按20m计算。

16、采用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除塔式起重机外)吊(安)装预制大型构件的工程,除按本章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外,另按第六章有关规定计算构件吊(安)装费。

二、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

烟囱、水塔、筒仓的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突出构筑物主体顶的机房等高度,不计入构筑物高度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结构类型、檐口高度(层数)按国家工期定额以日历天计算。

二、单独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区分不同施工机械、垂直运输高度、层数、按定额工日分别计算。

三、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计算。超过定额规定高度时,按每增高1m定额项目计算。高度不足1m,按1m计算。

四、施工塔吊、电梯基础,塔吊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件,按施工塔吊及电梯的不同型号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