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