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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纳入市政养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修,不包括设施偷盗恢复、应急抢修及电费等内容。

二、本章定额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水平,是按照常用设施计算的,对于特殊光源、特殊材料、特殊结构的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定额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报当地定额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章定额的设施维护内容、频次及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DGJ32/TC06-2011第九章的要求执行。

四、本章定额按照设施完好率90%计算,达不到要求的,每下降1%,定额计算合价减少2%。

五、本章定额按照主干道亮灯率不低于98%,次干道及以下道路亮灯率不低于96%计算,每上升1%,维护基价上升3%,每下降1%,维护基价减少5%。

六、变配电、控制设备:

1.应定期进行检修,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2.路灯配电柜和落地式路灯配电箱以单相为一回路计算,按不同回路的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3.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统一启闭及监控运行,有专人管理及定期检修,一般一个城市设置一个控制中心。无遥测、遥讯、遥控系统单元的按值班抢修点计算。

4.值班抢修以“处”为计量单位。一个城市可设置多个值班抢修点,并按实际设置数量计算。

七、架空线路:

1.适用于1KV以下城市照明低压供电线路,高压送电线路的人工可参照本节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1.5系数计算。

2.单线、双线和四线合杆架空线,按铜线或铝线以“km”为计量单位。定额子目中已包括弧垂、跨线等所增加的长度,工程量按其实际路径长度计算,路的两侧均有架空线的,分别计算。

3、双线和四线专用路灯杆架空线,按铜线或铝线以“km”为计量单位。定额中已包括弧垂、跨线等所增加的长度,工程量按其实际路径长度计算,路的两侧均有架空线的,分别计算。

八、地下线路:

1.地下线路按不同芯线数量以“km”为计量单位,定额子目中已包含敷设系数,工程量按其实际路径长度计算,同一沟槽中有2根电缆的,分别计算。

2.本节定额保护管全部按Φ50管计算。

3.本节定额中的穿管线路人工适用于钢管及聚乙烯管两种,如采用其他材质的保护管,可根据养护难易程度适当调整人工。

九、高杆照明设施:

1.分为框架型升降式和装饰型升降式两种,按25m高度编制,实际杆高每增加(减少)5m,高杆灯总成的材料费增加(减少)10%。

2.按升降式高杆照明设施编制,如为固定式高杆照明设施,其人工、机械台班费用按相应升降式高杆照明设施子目的110%计算。

3.子目包含单灯电容补偿,在实际设施中没有采用单灯电容补偿的,基价减少5%。

十、中杆照明设施:

1.固定式中杆照明设施按16m高度编制,杆高每增加(减少)1m,固定式中杆照明设施总成的材料费增加(减少)5%。

2.升降式中杆照明设施按19m高度编制,杆高每增加(减少)1m,升降式中杆照明设施总成的材料费增加(减少)5%。

3.子目包含单灯电容补偿,在实际设施中没有采用单灯电容补偿的,基价减少5%。

十一、常规照明设施:

1.双挑灯的两个灯泡功率、高度不同时,两个灯泡分别套用与其功率、高度相对应的定额子目。

2.按节能灯、金卤灯和高压钠灯三种光源划分子目,如采用LED灯等其他光源,可按其年小修率进行替代计算,编制补充定额,报当地定额主管部门审批。

3.子目包含单灯电容补偿,在实际设施中没有采用单灯电容补偿的,基价减少5%。

十二、庭院照明设施:

1.庭院照明设施按灯柱材质的不同,分为钢管柱灯、不锈钢柱灯、铸铁柱灯和铸铝柱灯四种,分别按不同的灯光光源(节能灯、金卤灯、高压钠灯)的配置数量划分,以“100基”为计量单位。

2.按节能灯、金卤灯和高压钠灯三种光源划分子目,如采用LED灯等其他光源,可按其年小修率进行替代计算,编制补充定额,报当地定额主管部门审批。

3.子目包含单灯电容补偿,在实际设施中没有采用单灯电容补偿的,基价减少5%。

十三、景观照明设施:

1.景观照明设施变配电、控制设备的维护套用第一节相关子目。

2.架空线路、地埋线路的维护套用第二、第三节相关子目。

3.采用节能灯、金卤灯、高压钠灯光源的立杆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根据杆高和光源性质套用第四至第七节的相关子目。

4.对于采用LED光源、镭射光源等特殊光源的灯具,变色、转动等特殊形式的灯具,外挂、吊挂等特殊安装方式的灯具,可根据其性质、年使用时间按每年7%~12%的小修率编制补充定额,报当地定额主管部门审批。

5.景观照明设施应按亮灯率不低于95%计算,每上升1%,维护基价上升3%,每下降1%,维护基价减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