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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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